捷星亚洲清盘案 逾19万消费者获1137万元全额退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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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9万4000名捷星亚洲的消费者债权人无须提交债权证明或参与投票,就可全额取回未使用的机票、代金券,以及其他信用额,涉及的债权总额合计约1137万元。

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国际法官桑奇(Christopher Scott Sontchi)于星期四(9月24日)发布书面判词,批准捷星亚洲航空私人有限公司(Jetstar Asia Airways Pte Ltd)的协议安排,将消费者索偿转移给昆达士集团旗下澳洲注册实体捷星航空私人有限公司(Jetstar Airways Pty Ltd),由后者承接并负责全额退款。

法院也免除了捷星亚洲及一批相关方在协议安排下的责任,包括昆达士集团其他成员、Westbrook Investments私人有限公司、捷星亚洲顾问,以及上述各方的董事、股东、员工、相关方和关联方。

判词也详细说明法院如何通过“行政便利类别”处理这起大规模消费者债权案,为新加坡法院日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指引。

判词显示,捷星亚洲董事会于2025年6月11日宣布永久停止捷星亚洲业务,并在有偿债能力基础上清盘。公司2025年6月启动全面退款计划,但截至2026年初,参与率仅约30%。母公司昆达士集团的财务支持原定2026年6月30日停止,公司须在该日期前完成协议安排并启动成员自愿清盘,因此早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在2026年5月获批准,以便赶在期限前完成相关程序。

按一般协议安排程序,债权人须对方案投票,协议安排才能取得法定多数支持,并对全体债权人具约束力。若消费者债权人没有被列入行政便利类别,约19万4000人便须先提交债权证明,确定索偿额和投票权,再参与投票。

避免繁琐程序与高成本 列行政便利类别无须逐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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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指出,要求所有消费者逐一提交正式债权证明并投票,成本过高且繁琐;为这么多人建立投票基础设施可能耗资34万6000至50万美元(约44万3000至64万新元),强制投票也须暂停退款计划,可能令消费者混淆,进一步降低退款回应率。法院因此把他们列入行政便利类别,视为同意协议安排,无须逐一投票。

判词也显示,非消费者债权人归入另一类别,持有已批准债权约106万5521元,须提交债权证明并投票。协议会议2026年4月15日举行,九名出席的非消费者债权人全票支持。协议生效后,公司在20个工作日内会以现金支付这些索偿。

法官指出,即使没有债权人反对,法院也不能就此照批,必须主动审查这个“行政便利类别”是否合理、必要,会不会让某些人吃亏,同时也要防止有人借分类来操纵程序或绕过反对声音。

判词也提到,处理大量小额债权人其实还有另一种方式:干脆把他们排除在协议之外,不让他们参与。但法院强调,这种做法同样不能随便用,必须有合理理由,不能是为了操纵投票或绕过反对。

法官指出,英国维珍大西洋航空案就曾这么做,法院当时接受,是因为把上千名小额供应商纳入程序,成本和时间负担太大,而能带来的实际收益却有限。捷星亚洲在本案中则没有采用排除方式,而是把消费者债权人归入行政便利类别,让他们仍获全额退款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