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起向合法放贷商借无抵押贷款 有三天强制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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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借款人一时冲动借贷,从9月15日起,向合法放贷商借取无抵押贷款的人将有三个工作日的强制冷静期,商业贷款除外。

冷静期内若改变主意取消贷款,借款人无须支付利息,只须归还实际收到的贷款本金,以及部分贷款批准费。

律政部星期一(8月31日)发文告说,强制实施冷静期是为了让借款人有机会重新考虑借贷需求,同时确保合法放贷商在完成批准和发放贷款相关工作后,仍能获得相应补偿。

目前,借款人取消贷款时,合法放贷商可保留全额贷款批准费,并收取已经累积的利息。新措施实施后,借款人在冷静期内取消贷款,放贷商只能保留部分贷款批准费,而且不得收取利息。

具体而言,若无抵押贷款本金不超过5000元,放贷商最多可保留50元贷款批准费;若贷款本金超过5000元,则最多可保留相等于贷款本金3.5%的批准费。两种情况下,放贷商可保留的数额,都不得超过原先收取的贷款批准费。

借款人最终须偿还的,是实际收到的贷款本金,加上放贷商获准保留的部分贷款批准费,两者相加不得超过原本的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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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笔1000元的无抵押贷款为例,若放贷商预先扣除10%,即100元的贷款批准费,借款人实际收到900元。若借款人在冷静期内取消贷款,最多须偿还950元,包括收到的900元,以及放贷商获准保留的50元批准费。

若是一笔1万元贷款,放贷商预先扣除2%,即200元批准费,借款人实际收到9800元。借款人在冷静期内取消贷款,最多须偿还1万元,即9800元加200元批准费。

根据律政部规定,合法放贷商发放贷款时,原本可收取的贷款批准费最高为贷款本金的10%。

文告说,借贷决定有时出于一时冲动,因此设置冷静期,让借款人有机会重新考虑是否确实需要借贷;同时允许放贷商保留部分批准费,以补偿审批贷款过程中已经承担的行政和尽职调查成本。有关框架是在咨询代表合法放贷商的新加坡信贷协会(Credit Association of Singapore)后制定。

由于合法放贷商需要时间调整流程和系统,强制冷静期定于9月15日实施。律政部属下放贷人注册局(Registry of Moneylenders)将继续与相关各方合作,确保新措施顺利落实。